原告方**诉被告滁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方**及委托代理人王**、王**,被告滁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的委托代理人孙*,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支**,被告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向本院提交的诉讼请求:1、被告滁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赔偿医药费9043.11元,住院伙食补贴14天*30元/天=420元,赔偿原告误工费4241.17元/月*2.5月=10603.93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合计22066.0...(本文书还有29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