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曾**因与被申请人彭**、刘**、刘**、张**、刘**、刘**、刘**、刘**、刘**、刘**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赣0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曾**申请再审称:1.撤销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赣07民终****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判决,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上诉请求或发回重审;2.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申请再审。(一)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二审判决。1.申请人在一审、二审法院提交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依法属于再审新证据,一审、二审法院未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作为申请人确认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证据组织质证,也未对第136116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申请人享有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采信情况作出认定并作为判决根据,故该新证据确认了申请人享有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2.申请人提交的新证据《耕地力补贴14.66亩明细地块》、《证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18——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乡镇核实明细分户发放表》证明申请人系案涉...(本文书还有48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