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车**,男,1971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抚州市临川区。
再审申请人杭州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车**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赣10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车**偿还某某公司代偿款项共计1919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844.97元(利息损失从垫付之日起,按照一年期lpr的四倍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车**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1.有新证据证明车**签字授权某某公司将垫资款打入其指定账户即苏某萍账户;2.车**与原车主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与某某公司无关,某某公司既未参与车辆的交易过程也无须对合同约定内容负责;3.根据《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担保合同》约定,某某公司代为偿还银行贷款19196元,车**应予归还...(本文书还有13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