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与被告巫山某医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先后于2024年4月9日、2024年7月29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时,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唐*2,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罗*,均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时,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62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700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3年,原告在巫山中学就读高三,因六月高考,原告按照学校安排严格配合被告进行体检。经检测,被告出具体检报告,报告载明原告不存在色弱或色盲情况。毕业后,原告根据自己的分数填报了重庆医科大学临床医学专业并被顺利录取,后却在新生入学体检中被确诊为色弱。2023年10月19日,重庆某办公室出具退学证明,载明:“唐*......2023年高考被我校临床医学(5年制)专业录取。在我校新生入学体检时确认为色弱,按我校招生章程,不符合录取至临床医学专业,学校为其提供了转专业的机会,经学生及家长慎重考虑后,提出退学复读,现已完成我校退学相关手续,特此证明。”原告认为,因被告体检失误,原告无奈只能复读一年,给原告心理造成严重伤害的同时产生财产损失262000元。具体为:房屋租金56000元(28000元/年×2年);生活费48000元(2000元/月×24个月);原告母亲梁某为照顾原告产生的误工费158000元(按2...(本文书还有60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