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通辽市某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家常菜饭店、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通辽市某化工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家常菜饭店、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通辽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醇基燃料款175,933.00元,并自2024年9月4日起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完毕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家常菜饭店。因经营需要,二被告长期向原告采购醇基燃料,由于屡次不能及时支付燃料款,原告经与被告进行账目核对后,被告于2024年8月8日为原告出具对账单一枚,确认2020年9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共拖欠原告醇基燃料款共计为175,933.00元。经原告多次追讨,截止起诉之时,二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上述欠款,现为维...(本文书还有14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