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诉被告林**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陈**,被告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依法确认位于平*县××乡××村××号房屋的左边前房及书院、左边后*、大厅的一半所有权归林**(房屋部分的所有权价值为1027672.14元);2.判令依法确认前述房屋因拆迁所产生的补偿款的50%归林**所有(拆迁补偿款50%为1027672.14元);3.判令林**将已取得的拆迁补偿款的50%返还林**;4.判令林**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诉争房屋坐落于平*县××乡××村××号,坐东朝西,土石结构,共三间,左右为房、分前后*;中为厅,系共有。该房屋原系林某丁所有,1951年土地改革时,林某丁被评为地主成份**房屋被依法没收。政府将该房左边的前房及书院分配给××村第×队村民林某戊,左边的后*分配给××村第××队村...(本文书还有31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