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珍帮其兄管理位于贺*市八步区桂岭镇粮所的腐竹厂,该厂并未到政府等职能部门办理生产经营手续。平时罗*珍与其丈夫一同在厂内生产腐竹,并在生产过程中放入白色粉末状添加剂,生产的腐竹主要销往广东省。2011年4月25日和2011年5月19日,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被告人罗*珍管理的腐竹厂所生产的腐竹进行抽样检查,并查扣腐竹102.9kg。经检验,抽样的腐竹所检项目中甲醛、硼酸不符合gb/t22106-2008《非发酵豆制品》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2012年2月10日,被告人罗*珍向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后经司法机关多次传唤不到案。2013年4月11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开平市将被告人罗*珍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本文书还有7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