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阿荣旗自然资源局与被告呼伦贝尔市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阿荣旗自然资源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呼伦贝尔市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阿荣旗自然资源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补缴土地出让金1,907,2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239,680元,并自2023年7月5日起以1,907,2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1‰计算支付违约金至补缴完毕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24日,原、被告就坐落于新区规划某路南侧、某街西侧宗地(编号为a-xxxxx)达成出让协议,双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本文书还有7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