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青岛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省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赣01知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青岛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某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某某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一审判决第二项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3500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某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未能理解“未经许可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的性质,在查明了涉案软件正版售价的前提下却酌定了远低于正版授权价格的赔偿金额,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某某公司未经许可,商业使用了1套涉案的人人商城计算机软件,那么1套正版软件的销售价格即可认定为侵权人的实际获利,也可认定为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但一审法院却以“但考虑到该价格中包含了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的价值,且青岛某某公司公开的软件价格不同时期、不同版本差异巨大,权利软件开源版的授权价格参考价值不大”为由,仅支持了权利软件版权性复制所遭受的侵权损失,酌定的赔偿数额明显偏低,应依法予以纠正。本案不能仅依靠主观判断对所有软件作品一概而论,而是应当根据软件的工具属性及权利软件的授权方式重点考量涉案软件的正版授权价格。二、一审法院酌定赔偿数额时未考虑使用被诉侵权软件的方式、范*、权限等因素与权利软件授权许可的方式、范*、权限是否相当,其酌定明显偏...(本文书还有61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