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大连某某粉煤灰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锡林郭勒盟某某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内蒙古某某高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解*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23)内2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连某某粉煤灰制品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23)内2502民初****号民事判决;2.依法驳回锡林郭勒盟某某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根据内蒙古某某高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第55条约定,解*情形有:1.股东会决议解*;2.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的;3.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根据上述约定,锡林郭勒盟某某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解*公司与公司章程不符的,其没有合同依据。锡林郭勒盟某某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229条及231条...(本文书还有41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