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月7日,某某公司与新余某某投资公司签订《某某园人防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的主要内容为:“发包单位:新余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甲方),承包单位:南通某某建筑工程劳务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乙方)……一、工程名称:某某园人防土方工程二、工程地点:新余市某某园北侧……六、工程结算及工程款的支付规定: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依据甲、乙双方现场实测方格网及实际收方工程量办理结算工程款按某某乙方每完成1万m3工程量,向某某甲方提交已完成的实际工程报表,经审核按已完成工程量的60%支付工程款结算完毕,基础验收后一次性付至结算金额的70%,剩余尾款在人防工程基坑回填完工后一月内付清若需市财政、审计审核的,最终结算以其审核数据为准……发包单位(盖*):新余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承包单位(盖*):南通某乙建筑安装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日期:2014.1.7”后,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签订了两份协议书,2014年1月17日协议书的内容为:“某某甲方:南通某乙建筑安装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某某园人防项目部,某某乙方:某某公司,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针对某某园人防土石方工程有关事项,签订如下协议:1.某某园人防土石方工程由某某乙方负责实施完成,工程期间进度、安*、成本及与外界的协调均由某某乙方负责某某乙方必须满足某某甲方挖土石方范*及进度要求2.某某乙方向某某甲方缴纳柒拾万元的税金及管理费用某某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安*事故所造成的任何损失由某某乙方承担,与某某甲方无关某某乙方向某某甲方缴纳的税管费优先在工程款中扣除3.某某甲方须按某某甲方与发包单位新余某某投资公司所签订的《某某园人防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中所约定的合同价格和付款方式按时向某某乙方付款...(本文书还有66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