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与被告南京某医院(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南京某1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1、王*2,被告南京某1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改宏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医疗鉴定费12800元;2.被告赔偿医疗费和护工费,具体如下:(1)2021年9月15日至2021年10月14日在南京某1医院icu治疗的医疗费31116.62元、护工费7500元(30天),共计38616.62元;(2)2021年10月15日至2021年10月22日在南京某2医院治疗导丝遗留的医疗费1517.91元、护工费2000元(8天),共计3517.91元;(3)2021年10月22日至2021年10月30日第二次入住南京某1医院取出导丝治疗期间产生的护工费2000元(8天);(4)2021年11月6日至2021年11月11日第二次入住南京某2医院治疗导丝取出后生活不能自理产生的医疗费1033.14元,护工费1500元(6天);(5)2021年12月23日至2022年1月4日在南京某3医院治疗重度抑郁症产生的医疗费1368.16元,护工费3250元(13天)。医疗费加上护工费总支出为51285.83元;3.被告赔偿交通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营养费36500元、护理费182500元;4.被告每年给原告做一次免费深度体检和心理疏导,提供终身vip服务;5.被告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6.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因患急性肝脓肿于2021年9月16日在被告处就诊,行“经皮肝脓肿穿...(本文书还有65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