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徽商银行合肥三里庵支行与被告胡**、邹**、周**、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徽商银行合肥三里庵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张**,被告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邹**、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徽商银行合肥三里庵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截止2016年7月1日利息(含罚息、复利)为6392.99元,之后利息(含罚息、复利)按照双方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8000元;4、判令原告对邹**所有的坐落于合肥市亳州***小区4-5#楼**室房屋(房地权证号:中字第××号)行使抵押权,以此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优先偿还上述款项;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本文书还有27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