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周**、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王**、被告关**、被告周**和关**的托诉讼代理人周**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垫付的罚款和执行费60,800元及利息(利息以60,8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0日按lpr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为此支出的交通费1,37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7日,许昌乐邦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作为甲方,被告周**作为乙方,被告关**作为丙方,三方签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一份,被告周**以分期付款方式从某某公司购买豫k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台。合同第五条约定:某某公司向被告周**交付车辆后,由被告周**占有、使用车辆,由被告周**自主营运收益,自负盈亏,自行承担车辆的行驶、经营费用和风险。合同第九条第5款约定:被告周**必须选任具有相应驾驶、运输资格的驾驶员操作车辆依法经营,如有违法、违约行为造成...(本文书还有47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