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与被告阿荣旗鑫城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鑫城合作社”)、刘**、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被告刘**、被告鑫城合作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294177元。2.诉讼费、保全费6000元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4月27日,被告刘**、刘**在原告处借款本金825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两份,约定借款金额为8850000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从2023年4月27日至2023年10月27日止,每月利息100000元,共计600000元,一并书写到两份借款合同金额的总数之中。其中5638000元的借款用途为用于种植霍尔其乡的土地,3212000元的借款用途为用于种植得力其尔的土地。原告以银行转帐的方式付给刘**、刘**7000000元,其中2023年4月27日丁*分两次转款各1000000元、4月29日转款1500000元、4月29日用王*铼的卡转款2000000元、用丁某的卡转款...(本文书还有46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