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彭*2、彭*1与被告闫*、第三人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彭*1委托诉讼代理人彭*2、被告闫*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第三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彭*2、彭*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三原告1023533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5月23日,原告金**丈夫彭**(身份证:1525301*********)经第三人王*介绍向被告闫*购买种公牛一头,购买价格是10000元。当时被告承诺该牛不顶人,且半个月之内有任何事情,都可以找他负责。2023年6月6日,彭**在喂牛时被顶身亡,事发时彭**60周*。产生人身损害损失:死亡赔偿金:46295元×20年=925900元,丧葬费93266元+12个月×6个月=46633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1023533元。彭**第一顺位继承人有配偶金*、儿子彭*2、女儿彭*1。事...(本文书还有32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