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孙*、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被告孙*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孙*赔付原告残疾赔偿金82706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误工费32171.4元、护理费8756.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营养费7500元,以上合计136233.6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孙*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20日,被告孙*雇佣原告及案外人王*、宋**、谢*四人为其装草车,当时约定每装一车草每人工资为100元。当天下午被告孙*通知原告等四人到被告毕**处盘草,被告毕**驾驶电动三轮车拉着原告四人在盘草途中因车辆翻入路下而造成原告等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在翁牛特旗医院...(本文书还有34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