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锡林郭勒盟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开发公司)、锡林郭勒盟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乌旗第十八项目部(以下简称某某开发公司项目部)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某一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一公司)、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旗人民法院(2021)内25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开发公司、某某开发项目部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某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王*,被上诉人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开发公司、某某开发公司项目部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西乌珠穆*旗人民法院(2021)内2526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涉案工程三至**层由李*施工,经**。
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25民终****号判决书确认。2019年6月23日工程监理就下发了监理整改通知书。2019年7月26日,上诉人委托专门机构做了结构安全性检测,检测结果三至**层不符合质量要求。处理建议:对不满足承载能力要求墙体,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加固方案,进行加固处理。上诉人及时通过中国邮政邮寄了《限期整改通知书》通知了李*、别**、某一公司,但其置之不理。由于涉案工程不经过加固修复,西乌旗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委托北京建谊高能建筑设计院对工程的质量问题的加固方案进行设计,设计后经锡林郭勒盟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审查出具意见,最后与北京某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加固施工合同,对质量不合格工程进行了加固处理,由上诉人支付了有关费用。一审法院以上诉人对涉案工程质量单方委托,未向一审申请鉴定和未经一审准许,本案当事人未对有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为由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而且枉顾客观现实,理由如下:1.涉案工程三至**层实际施工人李*在未完工的情况下于2016年10月15日停工撤出,期间工程监理通知了...(本文书还有78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