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东广林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林木业公司”)与被告宿州市鑫鑫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鑫木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广林木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宿州市鑫鑫木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广林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木方款197965元及利息;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从事木材销售。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工程用木方,后经结算,截至目前,被告尚*付原告木方款197965元。以上款项虽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支付。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本诉,望予支持。
被告宿州市鑫鑫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被告并没有从原...(本文书还有25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