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祝**因与被申请人江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某某公司)、原审第三人占某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赣1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祝**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在不撤销原判即支持原判“《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再审增加以下判决内容:1、判决认定祝**与某某公司之间的12笔借款共480万元借贷关系的届满时间为2011年3月26日。2、判决认定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双方进行过结算。结算结果是:截至2011年3月26日,林**已付536.31万元(已还426.31万元+110万元债权转还谢*明)利息,尚欠占某明7550517.9元。抵付了673万元(8个商铺抵518.8万元+6号别墅抵154.2万元)购房款后,剩余82万元仍作为借款,仍按月3分息,每半年结息,未结息...(本文书还有21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