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女,1998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男,1966年3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再审申请人江西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徐**、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赣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被申请人返还借款250万元及利息541013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某甲公司通过中间人张*介绍借给某乙公司330万元,已还款80万元及利息84459元,剩...(本文书还有7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