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诉被告张**、被告王**、被告张**、被告周**、被告商丘市环宇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郑州市分公司)、被告商丘市兴达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商丘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于2016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6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被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人寿财险商丘市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被告王**、被告张**、被告商丘市环宇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商丘市兴达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人保郑州市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修理费453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月10月31日14时20分左右,×××号车所有人花莉君雇佣驾驶员刘*华驾驶×××(×××...(本文书还有42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