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并案被告):崔**,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县。
上诉人宁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崔**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24)宁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2日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于2024年4月18日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被上诉人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案涉工程上诉人已经分包给...(本文书还有25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