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1与被告魏*2、魏*3、魏*4、魏*5、魏*6、魏**、尹某1、尹某2、尹某3、第三人林西县某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魏*4、魏*5、魏*6、尹某1及七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被告尹某2、尹*。
强、第三人林西县某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魏*1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母亲刘*二轮土地承包时取得的一人份土地承包经营归原告所有(位于该村的北大地4.5亩,小庙地2.5亩,朱*门前1.04亩,三块土地中的每块土地的二分之一的土地经营权);2.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魏*1与刘*系夫妻。魏*1约于1986年去世,刘*约于2004年去世,二人生前育有婚生子女八人,分别为原告...(本文书还有35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