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与被告代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代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拖欠原告的购房款1281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本金1281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9日起按照月息0.7%计算利息至购房款本息全部给付完毕为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8日原告与赤峰市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巴音***小区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原告认购了赤峰市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部分住宅、商*、车库及仓房,有认购协议书及收据为证。2015年6月10日原告将认购合同中的位于巴音***小区1期**号楼**单元**室的94.65平方米的楼房以单价为2380元/平方米的价款出售给被告代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书》。房屋总价款为225267元,对于付款方式双方约定在被告的国家移民搬迁项目财政拨款到位之后支付首付款即房屋总价款的40%,剩余款项在10年内付清,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月息0.7%)支付利息,计算后本息合计197603元,被告于每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购房款1976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给付原告首付款90000元,后仅于2017年1月8日给付原告19760元,剩余购房款及利息至今未付。故提出前述请求,请依法裁决。
被告代某辩称**房屋买卖合同书中的标的物不正确,导致被告一直不敢装修房屋。**房屋买卖合同书中须按照银行同期贷款...(本文书还有61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