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延吉市利民路通水泥制品厂诉被告长春城市设施建设集团股份公司、延吉市某某和某某建设局、第三人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延吉市利民路通水泥制品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796313.5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止,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要求被告延吉市某某和城乡某某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原告与被告长春城市设施建设集团股份公司项目负责人郑**达成口头协议,原告承包施工延吉市参花街段人行道加固工程及延...(本文书还有5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