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原审被告魏*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24)豫0711民初1168之一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民事裁定;2.依法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事实和理由:1.案涉合同名为买卖合同,实为采购、安装为一体的合同,对此,一审裁定对该内容未予查明,明显错误。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于2022年9月1日签订的《钢材销售合同》约定某乙公司根据某甲公司提供的图纸进行制作、安装,案涉合同不是单一的采购内容,包含了采购、加工、制作、安装等内容,故案涉合同名为买卖合同,实为采购、安装为一体的合同,即安装合同关系。对此,一审裁定对上述内容未予查明,明显错...(本文书还有7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