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刘**、被告花**、被告朱**、被告中国人民****************、被告张**、被告王**、被告商丘市环*******、被告中国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原告周**与被告刘**、被告花**、被告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支公司、被告张**、被告王**、被告商丘市环宇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花**及其委托诉讼诉讼代理人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被告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支公司、被告张**、被告王**、被告商丘市环宇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因案件审理需要,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花**及其委托诉讼诉讼代理人刘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陈*、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被告朱**、被告张**、被告商丘市环宇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8名被告支付91491元(1、车辆维修费1116.51元...(本文书还有50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