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花**诉被告张**、被告王**、被告张**、被告周**、被告商丘市环宇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郑州市分公司)、被告商丘市兴达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商丘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于2016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6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被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人寿财险商丘市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被告王**、被告张**、被告商丘市环宇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商丘市兴达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人保郑州市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赔偿财产损失合计100762.03元(其中:维修费160997.6元、施救费1800元,吊装费300元、停车费1630元、鉴定费5800元、停运损失费148012.5元,合计:318540.1元,原告主张(318540.1元-4000...(本文书还有47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