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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与被告花**、被告刘**、被告周**、被告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支公司、被告张**、被告商丘市环宇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被告张**、被告商丘市兴达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何**被告花**及其委托诉讼诉讼代理人吕**、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被告朱**、被告张**、被告张**、被告商丘市环宇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商丘市兴达运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因案件审理需要,本院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告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陈*、被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被告朱**、被告张**、被告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被告商丘市环宇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商丘市兴达运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本文书还有65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