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疆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呼图壁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卓越公司)与被告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卓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经公告送达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卓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购房担保借款本金68342.23元及违约金66713.7元(222379元×30%),合计135055.93元。事实和理由:2010年7月1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原告将位于呼图壁县四季花城玫瑰苑1-1-**室房屋一套出售给被告余**,总房款为222379元,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首付款92379元,剩余130000元在呼图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2010年9月30日,原告(甲方)、被告(乙方)及呼图壁县农村信...(本文书还有11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