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赤峰鑫垚农业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鑫垚合作社)诉被告赤峰犇鼎牛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犇鼎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被告法定代表人陈*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鲜奶运输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20000元。事实及理由:2022年5月30日,原被告签订《鲜奶运输合同》一份,合同期限为2022年6月10日至2024年6月10日,合同同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2023年7月15日,被告电话告知原告停止鲜奶运输工作。经原告与被告多次沟通违约责任事宜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对于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我方认可,但原告要求支付违...(本文书还有35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