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刘*回收服务部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地点位于**路**号,登记的经营者为郑**。2021年5月7日晚,郑**与范**联系协商由范**到刘*回收服务部购买塑料薄膜,范**随雇佣刘**、陈**两名临时工帮忙搬运货物。范**、刘**、陈**到位于**路**号的刘*回收服务部后,某丙店内称量货物,刘**、陈**借用郑**的板车搬运货物,二人将转运货物的板车停放在刘*回收服务部门口的人行道上,将人行道完全堵塞,刘**、陈**将打包成捆的塑料薄膜陆续从店内搬出并堆放在板车上,但未对已堆放的货物采取必要的固定防护措施。当日晚21时14分许,李**从人行道步行至刘*回收服务部门口,发现堆放货物的板车堵塞人行道,故欲进入非机动车道绕行。李**下台阶走上非机动车道的瞬间,板车上的货物往李**的方向发生倾倒,李**被倾倒的货物砸倒在地,恰遇邓**驶牌照为“武*a05073”二轮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经过。后120救护车将李**送至某某医院进行救治,确诊李**伤情为左股骨颈骨折。2021年5月12日李**在某某医院进行股骨手术后,因急性肺栓塞于当日死亡。
另查明,2021年5月10日,武*市公安局江岸区交通大队(以下简称:区交通大队)委托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发生时邓**驾驶的“武*a05073”电动自行车是否与行人发生接触进行鉴定。2021年5月12日,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湖北军安...(本文书还有53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