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青岛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上诉人江西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均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赣01知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一审判决第一项为赔偿2500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某乙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未能理解“未经许可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的性质,在查明了涉案软件正版售价的前提下却酌定了远低于正版授权价格的赔偿金额,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某乙公司未经许可,商业使用了1套涉案的人人商城计算机软件,那么1套正版软件的销售价格即可认定为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但一审法院却以“但考虑到该价格中包含了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的价值,且某甲公司公开的软件价格不同时期、不同版本差异巨大,权利软件开源版的授权价格参考价值不大”为由,仅支持了权利软件版权性复制所遭受的侵权损失,酌定的赔偿数额明显偏低,应依法予以纠正。本案不能仅依靠主观判断对所有软件作品一概而论,而是应当根据软件的工具属性及权利软件的授权方式重点考量涉案软件的正版授权价格。二、一审法院酌定赔偿数额时未考虑使用被诉侵权软件的方式、范*、权限等因素与权利软件授权许可的方式、范*、权限是否相当,其酌定明显偏低的赔偿应当予以调整。本案被诉侵权软件使用了人人商城v3的开源版软件,至少应当按照其使用版本所含的功能插件采购对应的加密版本,即至少应当按照采购人人商城v3“尊享版”或“其他版本+相比于该版本多用的收费插件”所需支付的正版软件对价确定赔偿数额。三、一审法院未能识别某乙公司“侵权源头”性质,以低于正版软件销售价格判赔客观上制造了新的不公平和社会矛盾,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某乙公...(本文书还有73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