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内蒙古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锡林郭勒盟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内蒙古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锡林郭勒盟分公司(简称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位于锡林浩特市尚都国贸**层c026号商*、恢复该商*原有状态(三墙一门、一电表)2.被告向原告支付占用期间的租赁费,时间从2023年1月1日起至返还商*之日止,现租金暂计半年4576.75元;被告向原告支付应付租金总额日千分之二违约金3.被告为原告办理锡林浩特市尚都国贸**楼c026商*的不动产权证;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违约金按房屋总价款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时间从2017年7月17日起至不动产权证办出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张**在诉讼过程中撤...(本文书还有30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