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萍乡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萍乡某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某(深圳)能源有限公司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赣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萍乡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依法对本案提起再审,撤销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赣03民终****号民事判决,维持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2023)赣0323民初****号民事判决;2.一二审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费由某某(深圳)能源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具体如下:1.二审法院确定案由错误,本案非预约合同纠纷,应以本约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审理。本案双方诉争的《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秦*原创维智能电子产业园工...(本文书还有19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