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申**、黄**、黄**、黄**、黄**(以下简称刘**等六人)因与被申请人肖**、赣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一审原告申**、申**、申**、申**、申**、申**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江西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赣0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等六人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确认申某辉将刘**等六人享有的财产份额赠予肖**的行为无效,原审诉讼费用由肖**、赣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刘**等六人对案涉协议分关书应当知晓并同意,案涉协议分关书基于各方真实意思表示达成”没有证据证明;原审判决认定案涉协议分关书有效,违背了法律的价值取向,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赠与合同》中涉及刘**等六人依法享有的财产份额,申某辉...(本文书还有8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