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牛**、段**、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被告牛**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段**、李**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9月14日,被告牛**引荐段**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约定月利率3%,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至段**企业经理王*军账户170万元(其中有70万元属于刘*给段**借款)。2012年9月13日被告给付原告利息7.2万元,下欠本金及利息重新给原告写下本金128万借款单一张,约定月利率3%。2013年8月12日被告偿还原告利息30万元,其后再无偿还本利。该笔债务系段**、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又有共同借款牛**签名,诉至法院...(本文书还有17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