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南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某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12民终****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某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结合在案证据,分析如下:一、本案与(2023)粤12民终****号案(下称3601号案)的当事人相同。虽然本案被告仅有...(本文书还有8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