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行与被告王**、王**、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姜*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曹*丽、人民陪审员赵*茹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巩**、被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王**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贷款本金814544.19元并从2015年1月16日开始按照年利率21.6%给付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15日,被告王**、王**在原告处贷款1000000.00元,贷款期限18个月,贷款到期日为2016年1月14日,还款方式为不规则还款,1-3期只归还利息,4-18期等额本息还款。同日,被告王**作为该笔贷款连带责任保证人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贷款生效后,被告王**...(本文书还有13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