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以下简称东方公司海口办事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以下简称中行海南省分行)因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2012)琼海民一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东方公司海口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陈*,上诉人中行海南省分行的委托代理人董**、朱**,被上诉人孙**的委托代理人苏**、唐**,被上诉人海南电网公司琼海供电局(以下简称琼海供电局)的委托代理人陈*、杨*,被上诉人邓**的委托代理人高**,原审被告曾**的委托代理人邱**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海南理文纸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文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月29日下午五时半,原告孙**在琼海市兴工路理文公司纸箱厂内配电房房顶上打扫卫生时,触及到平台上拆除变压器后遗留下的废旧电线,造成原告被电流烧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琼海市人民医院住院救治,因伤势严重,第二天海口市人民医...(本文书还有188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