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开封某某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河南电力有限公司开封某某分公司(以下简称:开封某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某某公司及开封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与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确认原告和被告某某公司自1990年3月至1997年11月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的父亲李*啟1990年1月24日在开封某甲厂事故中伤亡,后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后**原告1990年3月进入被告单位锅炉工间服务班工作,当时的工资是现金支付。2024年5月,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办理退休过程中才发现1990年3月至1997年11月这期间的工龄没有计算在内,并且档案中还有被涂改的痕迹。于*原告于2024年7月1...(本文书还有20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