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金**因与被上诉人兴某、王*、娜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23)内2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上诉人王*、兴某、娜某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错误,具体理由如下:一、《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是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合同的生效条件和时间,并不具有直接引起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法律效力因此案涉《产权调换协议书》既不是案涉房地产原产权变更、消灭的法定依据,也不是案涉调换房地产确权的法定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就案涉房地产而言,法律没有例外性规定原审判决将案涉《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作为三被上诉人取得案涉不动产产权的权属依据,显然违背上述法律规定不但违背案件事实,且于法无据二、案涉《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名曰“房屋产权调换”那么被调换的房屋到底是谁的房屋?原被拆迁、被调换的房屋产权人是谁?谁就是新调换来的作为对原房屋产权人补偿的房屋的产权人三、就本案而言,生效法律文书互为矛盾,上诉人认为唯有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09)锡民二终字第75号、76号民事判决是合法有效的判决有不容置疑的证据不容置疑地证明,原被拆迁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本来是被告王*伙同...(本文书还有62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