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岳*诉被告叶**劳务合同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人民币8600元及利息损失(从2015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原告受雇于被告驾驶挖掘机,截止2015年3月21日,被告尚*原告工资人民币9600元未付,...(本文书还有5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