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与被告周**、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日立案。
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本金5600000元、利息6926876.14元(以44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日按月息1.5%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1959386.30元,以44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24年5月19日利息4393876.14元,原欠利息2633000元,三项合计6926876.14元);2.要求二被告以56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4年5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3.要求二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周**于2010年至2014年陆续向原告借款7500000元,偿还本金1900000元,于20...(本文书还有12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