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吴*因与被申请人盟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22)内2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申请再审称,依法撤销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22)内2502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之规定申请再审。事实与理由:一、本案的基本事实。2015年1月30日,再审申请人吴*和廖*(于2017年6月6日死亡)与被申请人某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签合同,廖*、吴*共同购买了被申请人开发的位于锡林浩持市某某街某某-*-***号房屋**房屋建筑面积3204平方米,每平米价格为12600元,总价款4813704元,首付2413704元,余款2400000办理了某某银行贷款。该贷款支付给了被申请人。2015年10月30日又签订了《房屋产权变更协议》,双方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廖*首付款不再支付、2015年11月前廖*偿还的...(本文书还有23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