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黄**与被申请人余**、叶**、刘*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19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黄**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期间黄**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证据,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应当予以再审。(二)余**与叶**、刘*恶意串通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转让案涉房屋,损害黄**的合法权益,为无效民事行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再审。
叶**、刘*提交意见称,(一)本案现有证据已能充分证明案涉房屋的交易过程...(本文书还有5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