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与上诉人包头市盛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泽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固阳县人民法院(2023)内02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上诉人盛泽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或依法改判支持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办理涉案房屋权属证书并且赔偿违约金。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等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不支持包头市盛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李**办理房屋权属证书错误。包头市盛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于2023年4月完成涉案房屋的交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用,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案涉房屋交付给李**后装修占有使用至今。双方签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二十条约定:(二)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90日内(不超过90日)取得商品房的不动产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处理。就是说包头市盛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涉案房屋交付90日内为李**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由于包...(本文书还有51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