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女,1982年8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
上诉人包头市盛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泽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固阳县人民法院(2023)内02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盛泽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被上诉人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盛泽房地产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固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222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正确。1、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存在违约行为不正确。上诉人在一审中已经提供上诉人履行完毕《承诺书》所涉全部内容的全部证据,包括上诉人与施工...(本文书还有29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