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二审查明:2008年12月25日,海胶集团与海南省农垦总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土地使用权承包协议》的第3.2条约定:“甲(海南省农垦总公司)、乙(海胶集团)双方一致同意,将承包的土地分为三类并分别确定土地使用的价格:(1)开割胶园用地分为三级:(a)一级土地使用权的年承包金为人民币85元/亩;(b)二级土地使用权的年承包金为人民币70元/亩;(c)三级土地使用权的年承包金为人民币60元/亩;(2)未开割胶园用地年承包金为人民币40元/亩;(3)防护林用地承包金为人民币30元/亩。”2008年9月10日,海胶集团立才分公司提交给三亚市政府的《林权登记申请表》中“林权共有权利说明”一栏中注明“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属公司所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属农场(立才农场)所有,公司(海胶集团)与农场(立才农场)之间的土地经营关系属租赁承包关系”,在《林权登记审批表》“国有土地持证单位意见...(本文书还有779字未显示)